外贸公司除了和其他公司一样存在公司内部的股权、劳资等法律问题之外,还存在对外的法律风险控制,按照交易的对象分类可有如下几种:
(1)与工厂之间的法律纠纷。
与工厂之间的法律风险在于:1)货款纠纷及货物质量、货期问题的抗辩;2)增值税发票法律纠纷的控制(外贸公司可以用来抵扣、退税,而工厂仅凭经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就可以直接起诉外贸公司)。
<BR> (2)与外国客户之间的法律纠纷。
与外国客户之间纠纷主要在于:1)对货物质量的抱怨、索赔问题;2)收汇结汇问题及外汇核销问题;3)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具体涉及相关的退运纠纷、有关质量问题货物的等同性问题、有关质量标准的同一性问题的法律适用纠纷。
(3)与货代、船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
主要预防无单放货纠纷(无单放货,特别防止记名提单适用美国1936年海运法的承运人免责情形)、预借提单及倒签提单纠纷、延迟交货纠纷、滞箱费纠纷。
(4)与其他外贸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
主要解决外贸进出口多层委托关系,开票及付款需要对应,不能相互不对应造成法律风险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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