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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海关就报关企业新管理规定答疑解惑
从6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实施。昨日下午,深圳海关联合广东深圳报关协会,向320多家报关企业代表,详细解释了新规定做出的5项重要变革,并现场解答了报关企业遇到的问题。

与海关原有的相关规定相比,新规定有5项重要变革。按照新规定,今后报关企业的名称必须含有“报关”或“国际货运代理”字样,否则在提出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时,须承诺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含有“报关”字样的新名称。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不再区分为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而是统一称为报关企业,并统一实行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制度,原有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制改为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制。

  新规定同时明确,一个报关单位不得在海关重复注册登记,不能同时具备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重身份,而设立报关企业的审批机关则由海关总署改为各直属海关。同时,海关取消了每年一次的年审制度,取而代之以每两年一次的许可延续制度。此外,海关改变了原有的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格式,明确了企业换证、换章的具体办法。

  从今年6月1日到2007年,新规定将实行两年过渡。在过渡期内,已通过2005年海关年检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或今年1月1日至5月1日在海关办结注册登记的原代理报关企业,海关视为已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两年,截止日期对应为原“注册登记证书”上允许开展报关业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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