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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运输的操作规定介绍
 根据交通部关于允许中国大陆或台湾资本的航运公司以自有或经营的方便旗船舶从事以两岸港口为始发港和目的港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的规定,对于台湾货物的运输我司特制订如下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 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2.在交通部未有新的通知前,除福州、厦门两港外,其他大陆港口与台湾港口之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只能运送两岸贸易货物,而不得运送大陆国际贸易的中转货。   
  3.大陆港口与台湾港口之间两岸贸易运输的提单在香港转换,装港代理签发第一套提单,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运香港)负责签发第二套提单,舱单与提单应保持一致;但如果目的港代理根据收货人要求对舱单进行更改,后果由收货人承担,与船公司无关。   
  4.集运香港代理负责签发转换提单外,亦可应货主要求进行电放操作。   
  5.大陆口岸代理在发货人委托承运的台湾货物装船后,必须将有关资料(台湾货物装船清单)通知集运香港并抄送我司有关箱运部门,如有危险品和税品(如烟、酒等)还需特别指出。从台湾运抵大陆的货物,如有需要,亦按此办理。   
  6.此类货物的操作,在香港必须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中间商或代理商,以便作为转换提单中的名义发货人。   
  7.进口通关如需要产地证明或装箱单及发票之类的资料,由发货人或其香港代理商提供。   
  8.提单转换及电放操作按照《代理手册》有关规定进行。   
  9.其他具体操作细节由各有关代理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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