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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二款)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询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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